政府信息公開直接關系人民群衆參與公共決策、維護自身權益,但(dàn)随着改革深入和信息化發展,現(xiàn)行條例規定已難以滿足公衆不斷增長的政府信息公開需求。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jiàn)稿)》,6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jiàn)。
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後,對于推進我國政務公開發揮了積極作用,但(dàn)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問題。例如,有些制度規定比較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不夠具體,公開義務主體不夠明确,對于哪些信息應當公開、如何公開,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實踐中容易引發争議(yì)。
相(xiàng)比現(xiàn)行條例,征求意見(jiàn)稿體量更大,将現(xiàn)行的5章38條規定内容擴充至6章54條,且内容更加細緻、具體,更具可操作性。征求意見(jiàn)稿明确将“以公開爲常态、不公開爲例外”的原則寫入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同時,征求意見(jiàn)稿參考國外立法,對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細化爲三類可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有關行政機關内部事務的信息,以及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過程信息,公開後可能會影響公正決策或者行政行爲正常進行的,可不予公開。
另外,征求意見(jiàn)稿的相(xiàng)關說明也指出,在規範依申請公開行爲方面,針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部分申請人反複、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影響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的問題,征求意見(jiàn)稿規定行政機關對于重複申請應當告知(zhī)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遲答複并告知(zhī)申請人。
由于現(xiàn)行條例規定的監督保障措施力度不夠,導緻各地方、各部門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情況不盡一緻。對此,在征求意見(jiàn)稿中,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監督保障作用也将得到加強。征求意見(jiàn)稿規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對行政機關未按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追究責任的處理建議(yì)。
7月6日前,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通過網絡、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jiàn)。
《 人民日報 》( 2017年06月07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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