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互聯網廣告須标注"廣告"字樣《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更新時間:2016-09-06 10:34:13 來源: 點擊:
9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将正式實施。《辦法》首次明确了付費(fèi)搜索屬于互聯網廣告,并要求互聯網廣告應具有可識别性,标明“廣告”二字。“躲貓貓”的隐性“雞湯文”将受到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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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實施在即,記者調查發現(xiàn),相(xiàng)較以往競價排名廣告滿天飛,彈窗廣告屢禁不止等亂象,目前,許多搜索引擎和客戶端此類情況有所改善。不少自媒體對于《辦法》的施行持樂觀态度,認爲能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新規亮點 規定付費(fèi)搜索屬互聯網廣告
不少人都曾有這樣的體驗:身體不舒服,在搜索引擎裏輸入症狀,就會跳(tiào)出很多醫療機構,稍不留神就會被付費(fèi)排名的内容誤導;浏覽網頁時,突然會彈出數則廣告頁面,有的找不到關閉按鈕,有的點擊關閉按鈕卻進入另一個鏈接……這些互聯網廣告陷阱讓人防不勝防。
據南甯市工商局商标廣告監督管理科工作人員(yuán)介紹,即将實施的《辦法》共包含29條規定,今後,互聯網廣告發布将不能再“任性”。
對于此前争議(yì)較大的付費(fèi)搜索排名,《辦法》中進行了明确規定:付費(fèi)搜索爲互聯網廣告的一種類型,與其他形式的互聯網廣告一起接受監管。
如何讓消費(fèi)者将廣告與互聯網上紛繁雜(zá)蕪的信息區分開來?《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别性,顯著标明“廣告”字樣,使消費(fèi)者能夠辨明其爲廣告。而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标明關閉标志,确保一鍵關閉。這也意味着,網絡上的“牛皮癬”廣告或将得到淨化,網友(yǒu)可躲開彈窗廣告的困擾。
《辦法》也明确了在互聯網上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内容進行審查。
此外,《辦法》還強化了廣告主的第一責任,如網絡大V若在微博上發布廣告,不能做“甩手掌櫃”,必須盡到廣告發布者的義務,如廣告違法,網絡大V要承擔相(xiàng)應法律責任。
記者調查 網絡廣告“躲貓貓”考驗監管
《辦法》實施在即,8月30日,記者調查發現(xiàn),相(xiàng)較以往競價排名廣告“獨霸天下”,彈窗廣告屢禁不止等現(xiàn)象,不少搜索引擎和客戶端都已變得較爲規範。例如,在某著名引擎上,搜索“床墊”關鍵字,排在前四的鏈接下,都标注了“廣告”二字。在微信朋友(yǒu)圈裏,以往投放(fàng)廣告時,标注的“推廣”二字也悄然變成了“廣告”。
但(dàn)在一些貼吧裏,記者發現(xiàn),科普帖、求助問答帖子裏,仍有大量的廣告網址。記者在搜索引擎中輸入“哪種床墊好”的字樣後,跳(tiào)出的帖子裏藏有大量床墊的廣告網址鏈接,點擊鏈接進入的帖子裏會對某品牌床墊進行宣傳推廣,其中再次附上鏈接,點擊後會進入該床墊銷售活動的頁面。相(xiàng)較搜索引擎付費(fèi)排名的推廣,這類廣告的隐匿性更強。
此外,在微信裏,也有不少自媒體公衆号發布了一些軟性文章,廣告屬性模糊。例如,記者在某知(zhī)名公衆号裏打開一篇影評文章,該文章絕大部分内容都在對電影的故事、鏡頭進行分析,直到文章末尾,插入了對某品牌汽車的介紹,并以契合文章中所評電影的主題,宣揚該品牌汽車品質好。
那麽,這樣的文章是(shì)否屬于互聯網廣告?是(shì)否需要标明是(shì)“廣告”?南甯市工商局商廣科科長周莉表示,這類軟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文章隻是(shì)單純提及商品名稱,沒有廣告主授權,未以宣傳推廣産品、服務爲目的的内容,則不應認定爲互聯網廣告;若通過互聯網媒介,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爲,确認後則屬于廣告範疇。不過,這之間的界限比較微妙,需要執法人員(yuán)調查取證後才能确認。
不過,周莉也坦言,盡管《辦法》實施後,自媒體将納入監管對象,但(dàn)針對微信的監管仍有難度。無論是(shì)個人使用微信關注的公衆号中,出現(xiàn)的廣告是(shì)否有違規現(xiàn)象,還是(shì)朋友(yǒu)圈中刷爆屏的微商廣告,因其私密性,監管部門較難監控到其中的内容。目前,南甯市工商局主要将南甯市4000多家本地網站納入監管視線(xiàn)。
業内看法 對規範運營的自媒體影響不大
不少自媒體、網紅借助隐晦的“花式”廣告掘到了金。在《辦法》實施之後,互聯網廣告所推廣的廣告必須标注“廣告”二字,如此一來對他們是(shì)否會産生影響?
南甯本地一家自媒體公衆号的負責人甑妙告訴記者,目前,自媒體的廣告多通過貼片和軟文的形式進行推廣,規範運作的自媒體,在廣告發布前,已有一套自我審查機制。因此,《辦法》的實施,對此類自媒體影響不大,還能促進行業規範發展,減小不規範從業者帶來的沖擊,是(shì)件好事。
另一家自媒體公衆号的負責人任磊同樣持樂觀态度。任磊認爲,雖然《辦法》要求在标題上标明“廣告”二字,可能會影響閱讀體驗,但(dàn)從另一方面看,這更有利于廣告主精準辨識自己的用戶,明知(zhī)是(shì)廣告仍會點擊進去(qù)閱讀的“粉絲”,對于品牌的忠誠度更高。他表示,目前,互聯網廣告利用簡單粗暴的内容推廣産品的時期即将過去(qù),《辦法》的施行,或将開辟“新廣告時代”,自媒體隻有做出更有趣、更符合用戶體驗的廣告,才能吸引受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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